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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1 14:42:41 来源:公司

从我们开始订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这段期间其实都是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因合同带来的风险,需要注意一旦产生了合同风险的话,多数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的。况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从免责条款的目的出发,可以把免责条款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标准合同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上标明“货一出售,恕不退换”。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所规定的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对于合同纠纷中可以协商解决的争议项,合同纠纷律师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双方谈判,并就争议内容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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